校内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实施方案》(宁教规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第二批“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首次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的校内教师(含合同制外聘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
(二)学校已认定的“双师型”教师(附件5),申请认定更高层级“双师型”教师的专兼职教师。
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需承担教学任务1年(含)以上,且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教学质量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档次。
二、认定条件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实施方案》(附件1)的相关认定条件进行“双师型”教师认定。
三、认定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学校校外兼职教师“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附件3)以及表格中列出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提供申请认定等级所需的相关佐证材料交所在教研室,校外兼课教师按任教专业提交至相关教研室。
(二)资格审核。教研室对教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4)及申报佐证材料(电子版)于2024年10月10日前(证件均需提供扫描件)发送至教务科邮箱nxnxjwk@163.com。
(三)资格复审。教务科组织开展双师资格复审。
(四)资格认定。复审通过人员材料提交至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小组”认定。公示无异议,学校下发认定文件。
四、其他要求
(一)前期已参加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教师,可根据文件要求重新认定。
(二)佐证材料电子版请合并到一个word或PDF文档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佐证材料模板(附件6)整理,以“教研室-姓名-等级”命名。
(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提交认定材料,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放弃认定。
联系人:费媛媛联系电话:0951-2135195
附件:
1.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与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学校校外兼职教师“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
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申报汇总表
5.学校已认定高级、中级、初级“双师型”教师任职资格名单
6.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佐证材料模板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学校
教务科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