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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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胡某某是某高校党委常委、副校长。任职期间,他在6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取酬126.6万元。胡某某在经济实体中的兼职情况,未向组织报告,兼职取酬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和组织纪律。

胡某某违规在多家公司兼职且领取报酬,违反了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取酬的规定。同时,胡某某还隐瞒兼职取酬情况,未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申报,违反了组织纪律。

典型案例2

王某某是某市政府副秘书长,某新城建设指挥部原党委书记、副总指挥。他利用分管城建的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集团的一处项目建设提供帮助,并约定在其退休后以“兼职取酬”的方式收取好处。在退休后的第二个月,王某某“依约”进入某房地产集团任职,领取高额年薪,把曾经手中的权力视作变现的筹码,还以咨询费名义收受巨额贿赂。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最终,因犯受贿罪及另查明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王某某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约定在退休后以“兼职取酬”的形式收取贿赂款,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应计入受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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